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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彼此间的争议,达成纠纷解决协议的一种诉讼活动。调解因其迎合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在解决纠纷中受到格外的偏爱,被国外学者美誉为“东方奇葩”。然而就是这支“东方奇葩”在行政诉讼中却被拒之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其主要理由和法理基础是“公权不可处分”。行政诉讼调解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他们之间产生的行政纠纷,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达成纠纷解决协议,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论日益站不住脚。基于化解行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各地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适用调解化解行政争议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制定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探索行政诉讼调解机制都做出了指导性意见。制度规定和司法实务表现出了极大的矛盾,分析矛盾存在的原因,一是行政权不能处分的理论局限性,二是对合法性审查的误读,三是对行政诉讼价值的过高期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角度分析,行政诉讼调解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权的有限处分性、域外行政诉调制度的存在分析,调解在行政诉讼中有其可行性。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要从理论上进行论证,最终还要落实到制度构建上。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即行政诉讼调解的启动方式、适用阶段、坚持的原则、调解的组织、适用的范围、结案方式、调解效力、判决与调解的关系、法官在调解中的作用,调解的救济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