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4fc561v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系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所存的一种以信托财产之移转与管理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含义是什么、范围如何确定、有哪些法律性质、怎样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以及管理方法如何变更、信托财产如何回复和归属、皆是理论和实际上必须弄清的问题。 本文拟就我国信托法中的有关信托财产问题,结合外国法律之规定,参考有关著述,予以分析和探讨。 全文共约33000字,除前言外,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信托财产的含义及构成范围。所谓信托财产,有不同解释。一种观点解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即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加以控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财产权,即受托人因信托行为取得的财产权。信托财产有一般财产的属性,但又有非一般财产的属性——特殊性。这个特殊性体现在信托法理对信托财产的限制上。信托财产的含义是:一、信托财产应当为积极财产;二、信托财产须有让与性或移转性;三、信托财产必须具有确定性;信托财产的构成范围应当包括两部分:(一)信托财产须为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财产权),即设立时的构成物;(二)信托财产还应包括代位物与扩张物。 第二部分: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信托财产应有这几个特性: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割性(又称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双重性)二、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有些著作称之为统一性)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分割性,是把信托财产所有权予以分割,把财产权的管理与收益分开,以实现信托的基本功能。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是指信托财产的范围不仅限于委托人当初交付信托的财产,凡在信托管理中所取得的一切财产也均构成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均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主张权利。 第三部分: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及其变更。信托法中一般都无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具体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主要在受托人的义务中体现出来。根据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应当:一、亲自管理处分信托事务,二、善良管理,三、信托财产的分别管理,四、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时的做帐和记录。信托关系成立后,可能有各种情事发生变更。情事变更可能导貌托目的难以实现。为了实椭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有必要随之改变。当情事变更导脯托目的难以实现时,信托法允许当事人椭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进行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变更,可分为单独变更、合意变更、声请法院变更。 第四部分:信托财产的回复和归属。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导脯托财产发生了损失,受托人则应恢朗托财产的原状或蹦信托财产的损失,这就是信托财产的回复。回复责任的表聊式有两种:一是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二是涨信托浙的损失。信托赃的归属就是信托级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何人的问题。因此可以说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朋托终止问殿一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问题。信托趾有多种情况。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何确定就成了一个现实而待解决的问题。信托法中确立了“信托财产的归属原则。一般情况是,当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值托财产的归属时,则应当按照信托文件来确舵托财产的归属。如脓托文件没有规舵托财产的归属,各国法例都采用类似法定继承的解决办法,推理信托设立人的意思来确妮托财产的归属人。但归属人问有一个先后顺序,类似法定继承顺序的适用。
其他文献
学位
婚姻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构成家庭的第一要素。婚俗,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婚姻习俗,它以有规律性的活动约束人们的婚姻行为与婚姻意识。婚俗的约束力,不依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