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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并将公司类型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制度以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4条为中心而确立。该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其他股东的严重侵害时可以退出公司。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到的相关案例为基础,拟对该制度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研究。本文的写作思路和观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统计与归纳,笔者经过对案例和相关理论的研读和研究,选取了三个争议焦点:“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适用、“主要财产”的认定、“合理价格”的确定,以实证分析、图表分析、总结归纳的方法,对审判实践中相关的案例进行考察,统计了相关情形的数量,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展示归纳。第一个焦点,笔者选取的案例样本中不符合该条件的情况是:被告公司未召开相关的股东会会议、召开了相关会议但未通知原告股东、召开了相关会议但原告股东未参加;第二个焦点,样本中出现了以量化指标为唯一标准、量的标准和质的标准并行、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三种认定方法;第三个焦点,样本中法院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五种:搁置、支持双方协商的价格、以评估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净资产评估法、参照类似股转价格酌定。第二部分,问题与分析,笔者根据对案例样本和相关理论的具体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一些不足或者局限性,对其中一些理论的观点表示赞同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第一个焦点,认为应当从民法解释学中的目的解释、公司契约论、股东合理期待权理论的观点,认可原告股东以第74条请求股权回购的主体资格;第二个焦点,案例中的四种方法加上学术界和域外立法例的相关方法,都不能单独地适用于每个具体案例之中,尤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受公司的财务制度或大股东意愿的限制,一些方法具有局限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认定;第三个焦点,笔者认为对于“合理价格”的确定,以质的影响或者量化指标单独进行判断均可能推导出不合理的结果,而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则具有较好的效果。第三部分,思考与结论,本部分是对以上两部分的总结和升华,结合第一部分的审判现状和第二部分的分析,就所研究的三个问题,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和建议。第一个焦点,应当对善意股东做扩大适用,认可其适用第74条请求股权回购的主体资格,并针对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进行及时的法律适用指导;第二个焦点,对“主要财产”的适用,应当以“质和量相结合的标准”进行判断,首先是要对公司的存续、结构或经营具有直接的影响或重要性,其次要在数量上有意义;第三个焦点,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首先应当明确合理价格的具体确定应当在司法程序中最终解决,其次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考虑公司的股权账面价值、虚拟资产、盈利状况、股权市场以及估价成本等因素,灵活选择以评估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净资产评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参照类似股转价格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以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