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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公力救济无疑是一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人们寻求公力救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起点就是民事起诉权的有效行使。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的顺利实现,对于保护公民其他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合法权益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随着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纠纷的数量也大大增加,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在实践层面上还是在法律层面上,“起诉难”,这个一直困扰我国司法界的老大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基于起诉权在民事诉讼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在实现公民其他诉讼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考虑,笔者决定对这方面做一些粗浅的探讨。本文内容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正文第一章为民事起诉权概说。第一节重点在于分析起诉权的定义。与阳春白雪式的诉权相比,起诉权颇有些下里巴人的味道,鲜有大家问津,国内的论著很少提及有关起诉权的概念,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起诉权的定义做一番探讨;第二节主要是对起诉权的基本性质,即自然性、基础性和程序性进行了一些论述;第三节则立足于讨论民事起诉权所依据的相关基础理论,力图找到对起诉权进行保障的理论依据。正文第二章主要从纠纷可诉范围、起诉要件和审查起诉过程几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目前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即:我国目前民事纠纷可诉范围过于狭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混淆、立案过程存在诸多问题。正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外有关的理论和立法例,以期对我国的起诉权保护起到借鉴作用。正文第四章在前面几章论述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对我国民事起诉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当重新定位我国的民事纠纷可诉范围,取消法条中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表述,同时将合法权益、形成中的权利及宪法性权利纳入民事纠纷可诉范围;第二,重新建构起诉条件,在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及证据要求方面做出改革;第三,改革我国目前的立案审查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步是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