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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是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理论中的重要一支。在我国,因为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的分歧,所以,我国并没有独立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本文从这一基点出发,尝试探讨无效行政行为的内涵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对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审判中的“无效行政行为”进行分析,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进行研究,寻找无效行政行为救济的手段,并尝试在立法上完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本文除去序言与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无效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的问题。主要探讨无效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联系、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以期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有一个清晰的梳理。
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的立法、司法现状与我国目前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司法上的混乱,认为我国目前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关于“无效”的概念不明晰;二、“确认无效判决”缺乏独立存在的配套制度;三、“无效”的标准缺失。
本文第三部分研究的内容是如何完善我国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笔者认为首先是要制定完整的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其次是完善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方式,再次要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最后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包括复议制度、诉讼制度、非诉执行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