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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该法主要有两个部分:反贿赂条款和会计账簿条款。反贿赂条款主要规制了发行者向外国官员给予财物的行为,会计账簿条款主要规定了公司在内部审计中所应遵守的账簿记录要求。反贿赂条款是《反海外腐败法》的核心,也最能反映该法的立法需求,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介绍《反海外腐败法》中的反贿赂条款。首先,笔者试图从其立法的背景出发,理清立法原意,解析1988年和1998年两次法律修改的具体内容,探究美国反腐败的立法倾向。其次,笔者用浓重的笔墨阐述了《反海外腐败法》中反贿赂条款的构成要件,从主体、行为、对象、原因、方式和手段入手,通过解读美国法院的判例深化对反贿赂条款中各词语的理解,列举该法中的例外条款和抗辩事由,辨析具体条款中的模糊概念,把握该法对贿赂行为的判断理由和倾向性价值理念。介绍本法的执行条款,追踪最新的执行现状,包括“暂缓起诉协议”的运用和“告密者规则”的制定,从整体上明晰美国针对海外贿赂行为所建立起来的预防、调解、制裁互相融合的立体治理模式。再次,追踪《反海外腐败法》的趋势:《联合国反腐败败条约》的出台和各国的相类似立法的制定,以及在实践中该法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张。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反腐败条约从地域性协议走向全球性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预示着国际反腐败框架的初步建立。同时,各国也逐渐认识到国际商业贿赂的危害,制定了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相类似的法律,本文将着重介绍去年英国颁布的《反贿赂法案》,试图证明这股潮流的不可抵挡性。最后,笔者回归到我国的立法之上,试图从上文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介绍中,发觉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之处,阐述该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中国对腐败的打击应当更多的从对受贿的压制转移到对行贿的预防之上,解读《刑法第八修正案》中对164条的修改。中国应当建立起多维度的犯罪预防惩罚机制,除了对受贿和行贿进行严厉的打击,还应当学习美国,在预防上拓展制度的深度,如借鉴暂缓起诉协议等。明确反腐败需要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进程之下,中国需要加入到世界的合作体系中,对向海外官员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同时与他国合作,共同打击海外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