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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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一种主流的市场主体救助机制,在我国的破产法理论和实务中日益获得重视。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至2021年末,共计92家上市公司被受理实施重整或正在实施重整。《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初至2019年间破产重整案件一直维持在每年10宗以下的水平,直到2020年至2021年破产重整案件开始呈现明显上升的态势,2021年突破至19宗。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妥善应对疫情影响的背景下,加强和规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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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一种主流的市场主体救助机制,在我国的破产法理论和实务中日益获得重视。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至2021年末,共计92家上市公司被受理实施重整或正在实施重整。《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初至2019年间破产重整案件一直维持在每年10宗以下的水平,直到2020年至2021年破产重整案件开始呈现明显上升的态势,2021年突破至19宗。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妥善应对疫情影响的背景下,加强和规范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帮助受疫情影响陷入破产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脱困再生,具有更为现实而迫切的重要意义。在92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重整企业将其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小额债权和普通大额债权等,这四种类型的债权基本上以现金全额偿还,以财产担保的债权可能涉及留债清偿,有53家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对普通大额债权进行清偿,占总额的58.70%,由此可见债转股是大部分破产企业青睐的偿债手段。基于破产重整案件中为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视角,本文发现我国债转股方案的制定、表决、执行与披露过程仍存在较为广泛的问题。其中最为凸显且易影响重组方利益的问题即为债权转为股权的定价方式。在当前的市场化债转股中,有关文件规定,债权转让、转换价格和转让条件由银行、企业和执行机构协商确定,但没有规定确定的方法;在实际的债转股案例中,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股权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会使公司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害。并且在制定、表决、执行以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方面,我国也因缺乏清晰的法律法规而产生了争议,包括如何测算普通大额债权的实际清偿价值、多数决制度是否应该适用于债转股方案的表决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为结合实际探讨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大量案件数据筛选出较为典型的庞大集团破产重整作为案例,对其债转股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以及重整效果进行了深入剖析,挖掘出并细化为以下较多破产企业均可能存在的问题:债转股方案的制定和表决阶段,存在债转股方案接受与否不具有选择性、定价方式未公开且价格缺乏合理性、多数决制度导致异议债权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债转股方案的执行与披露阶段,存在大额普通债权人实际清偿率难以保证、重整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债权人与重整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中为了探究债转股的定价合理性,同时保证本文结论的时效性,本文将总样本量确定在24家上市公司,通过将重整计划执行前停牌前1日价格、停牌前20日平均价、停牌前60日平均价、重整计划批准前一日或停牌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当日或复牌日价格、当年年末价格、第二年年末价格和第三年年末价格与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债转股价格进行差异率的计算,对比出庞大集团的价格差异率最大。同时,本文利用上述时点的市场价值与原转股债权金额进行比较后发现,庞大集团普通大额债权实际清偿率均为20%左右,这与其在重整计划中披露的100%全额清偿有明显差距;在长期跟踪计算的转股债权清偿率与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普通小额债权清偿率、出资人让渡比例、投资人入股价格进行比较后发现,庞大集团并没有合理实现普通大额债权人与其他重整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除此之外,债转股方案采用多数决方式和执行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完善也都是导致债权人利益没有得到合理保障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本文建议债转股定价应公开透明,并且通过不同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本文提出实物期权法与B-S模型更适用于破产重整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其次,本文认为债转股应当受到破产程序多数决原则的限制,但要合理设置对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机制。最后,本文对破产案件债转股方案的制定、表决以及执行三个阶段应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建议,以此保证债权人在进行决策时有足够的信息去衡量自身利益。综上所述,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细化出破产重整企业在债转股制定、表决、执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可能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问题,以此为视角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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