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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成为社会持续发展与实现小康目标的关键问题之一,必须充分重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考察弱势群体的成因,分析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一般原理与机制,探讨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近10几年来,弱势群体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目前关于弱势群体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社会学主要探讨一般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法学则主要从权利的角度论证一般弱势群体保护的正当性。从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看,弱势群体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是任何社会、任何历史时期都存在的,而社会性弱势群体则主要存在于社会转型时期过程中,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弱势群体主要就是社会性弱势群体。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农民工、城市贫民,他们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我国社会的主体,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他们从整体上沦为了弱势群体。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看,还没有专门从社会转型的角度,针对这一类型的弱势群体进行研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研究状况,从社会转型与社会性弱势群体产生的关系着手,探讨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寻找一条可行的道路。本文在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围绕社会转型与弱势群体产生的关系,通过考察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弱势群体,分析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实质;通过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与社会成型期弱势群体的对比,分析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特点,正是这个特点,使得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的分析,得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弱势群体保护的依据;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实质和特点,结合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对弱势群体立法保护应采取的立法原则、立法保护的机制,并初步设计出立法保护的内容。本文分四部分进行主题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先探讨社会转型的内涵,分析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层的关系,得出社会转型会引起新的社会分层,在新的社会分层形成过程中,会产生出新的弱势群体;接着探讨弱势群体的内涵和构成;最后分析了弱势群体的类型、社会转型与弱势群体的关系,指出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弱势群体是社会性的弱势群体,他们与社会成型期弱势群体不同,他们的产生是由于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制度的不公而形成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主体包括三个部分:农民、农民工、城市贫民。他们占人口比例很大,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这部分弱势群体即是本文要研究的对象。第二部分是对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实证考察。在我国转型期,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主体包括三个部分:农民、农民工、城市贫民。通过对三者进行的考察,得出了转型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实质和特点,指出其产生的根源基本上可归纳为两个:一个根源是国家权力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侵犯,人为地制造出弱势群体;另一个根源是国家权力对弱势群体权利的漠视、不作为而放任弱势群体的产生。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特点一是数量大,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如果不对其进行保护,则不可能实现整个社会小康和稳定;二是他们属于制度性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是由制度不公引起的,因此,只要国家实现权利的合理分配,赋予社会性弱势群体应有的权利,他们就能够通过自身的行动而免于沦为弱势群体。第三部分论述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首先是一般性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主要是从平等权的角度论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正当性;其次,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产生的两大根源,从社会保障权、发展权两方面论证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四部分分析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的具体问题。首先分析当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其次,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具体现实,阐述对其进行立法保护的原则,即如何立法。最后,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探讨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立法保护的内容,即立什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