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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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侵权纠纷,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难以发挥其司法救济功能,与每个人的基本生活关系如此密切的环境问题竟然不能有效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这从根本上对我国的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提出了严肃拷问。实践需求旺盛与法律供给不足,是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实践面临的现实尴尬。   同样,我国的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也有不足之嫌。   现有环境侵权诉讼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任、诉讼主体资格、环境证明责任等方面,对环境侵权诉讼理论尚缺乏深入系统地研究。同时,由于研究的单一性和片面性,以“环境权”作为逻辑起点,进而展开对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尚明显缺乏。这种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造成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如具体的立法建议和法律对策缺乏系统的设计,相互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不能做到协调一致,或者立法建议脱离我国环境侵权诉讼实际,难以发挥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等。   本文的实践价值在于:   首先,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权利人的环境利益的可诉性问题,从而使环境权利人的利益诉求从“纸面层次”转变到“行动层次”。   其次,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的建构将通过具体诉讼程序的设计与运作来保护公民等合法主体的环境权益,并借助这些案例实现法律的相关功能。   再次,从解决社会冲突的角度来看,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秩序的建立和促进我国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转型也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在理论意义上,本文所谓的“环境权”是有层次性的。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最多只是让人们关注到了“生命性环境权”和“理性环境权”,而“精神性环境权”却被忽视了。然而,从本质上来说,环境权是一种“抽象权利”,即人的精神活动权。因此,本文对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的建构,在本原意义上是追求对人的精神活动的救济。由于精神性才是人的本质,抽象权利的救济特别是精神性权利的救济,就是从高扬人的主体性的精神高度对待人,也就是说,需要从把人真正地当作具有精神本质的主体来看待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这才是本文的理论意义与价值的核心所在。   其次,本文提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权诉讼原权与环境侵权诉讼的逻辑中项。从静态上看,环境权内在的对应概念是环境义务,而本身又紧密联系着环境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即环境权利人和环境义务人,但其伦理的依据则在于人的自由;从动态上看,环境权有可能会受到侵犯,从而构成环境侵权(其例外是对环境权利的合法侵犯),对于不可原谅的环境侵权,需要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诉讼救济是对受到侵犯的环境权利的终极救济,这就是环境权利的可诉性问题。   再次,环境侵权诉讼是对环境权进行司法救济的逻辑结果,亦是环境侵权诉讼存在的根本理由。因而,通过对环境权构成要件的建构,把环境权、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诉讼联结成一个逻辑体系,是本文不同于其他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进行具体的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建构中,本文亦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例如,对于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本文对环境权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认为动物和自然物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通过分析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重新设计了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管辖制度;对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了类型化的处理原则;针对环境侵权诉讼既重事后救济、又重事先预防的特点,提出了强化诉讼中的预先防卫措施的建议;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部分,本文利用了法律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可能存在的“搭便车困境”进行了分析,等等。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绪论。绪论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的环境状况、特别是对环境纠纷及其通过诉讼解决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从而申明本章的选题来源和研究的必要性问题;其次,特别强调抽象权利提出的理论意义;再次,本章对国内外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和分析,统计了三十年来我国主要期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和最近七八年的相关博士、硕士论文,通过分析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把握国内相关研究的基本状况。同时对国内外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的法律实践和相关理论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和总结,并通过对比显示本章的创新之处,即试图建立环境权、环境侵权与环境侵权诉讼的逻辑关系。   第一章环境侵权诉讼基本理论。本章重点讨论了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构成、环境侵权诉讼的价值目标和环境侵权诉讼所保护的环境法益等几个主要理论问题。“环境侵权”和“环境侵权诉讼”是本文的两个基石性概念,本章从环境权利的视角来看待环境侵权,从而本文意义上的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环境侵权,并从构成上具体展开分析,尤其是对环境侵权的一般构成和环境权利被正当压倒这一例外情形进行阐释,提出了环境侵权的层次性与构成要件问题。根据本文的主旨,本章对环境侵权的救济及诉讼在环境权利救济中的地位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并具体分析了环境侵权诉讼的构成和价值目标问题。然而,环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对相关理论提出了挑战,这不但表明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环境侵权诉讼的原权——环境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本章分析了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理论与环境权之间的关系,得出环境侵权诉讼理论应以环境权为基础,环境侵权诉讼理论存在的问题大多与环境权有关,从而引出环境权问题。笔者先对环境权理论研究进行了简要评述,接着讨论了整篇文章的理论核心——环境权的本质问题。作为抽象权利的环境权需要正当性的伦理论证,环境权利乃是以自由为伦理基础、以生命性环境权为载体质料的自然权利,但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环境权乃是一种反映和象征人的精神性的抽象权利,即精神性的自由是环境权的抽象权利本质的核心。并利用这个框架,对环境侵权诉讼理论的主要内容与环境权进行对照研究,将分析环境侵权诉讼理论、建构环境侵权诉讼制度立足于环境权之上。   第二章国外环境侵权诉讼制度考察与借鉴。本章主要是对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介绍、评价和比较分析,关注的是目前世界上在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实践上比较先进且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本章选取日本、美国和欧盟(主要是德国和法国)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共同性和独特性进行概括,为后文提出的相关分析和建议提供最基本的参照对象。本章对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在后文的论述中,通过更为具体的研究揭示了国外的相关理论研究的现状,对其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实践方式予以借鉴。   第三章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评价。本章分别对各相关法律中(如《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涉及环境侵权诉讼的部分进行提炼和分析,总结出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义务本位”和“以方便国家行政管理为主”的价值取向,立法模式缺乏统一设计等缺陷;同时,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遇到的尴尬,证明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诉讼立法上的缺失,即我国现行环境侵权诉讼主要的实践难题集中于权力体制的制约、制度设计的不经济性和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足等方面。这些现行环境侵权诉讼中的缺陷和实践难题为后文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提供了对象。   第四章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本章内容是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主要涉及到了七个大的问题。一是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制度问题。建议扩大环境侵权诉讼主体,放宽对环境侵权诉讼主体的资格限制并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二是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管辖制度问题。通过对环境侵权过程的具体分析,提出了根据环境侵权发生过程所涉及的空间设计诉讼管辖制度的相应建议。三是完善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制度问题。四是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及相应的举证责任问题。按照设计的“环境权”体系的基本逻辑思路,认为应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明确规定免责事由。但是,无过错责任的实现需要建立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制度。因此,建议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提出了“类型化适用”的观点和建议。五是完善审判制度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有益的司法实践,应从诉讼上完善公民等主体对于环境问题的参与机制,建立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制度。另外,由于环境问题的高度技术性等原因,我国还应建立环境侵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和环保组织参与调解及和解制度。六是强化诉讼中的预先防卫措施问题。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救济措施的一个基本取向是事后救济,但是,基于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的预防性特点,应该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强化预防性的事先救济手段。因此,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保全制度,特别是完善停止侵害制度和建立环境侵权财产保全及损害赔偿先予执行制度。七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它涵盖以上所提的六项具体措施的诉讼制度类型。基于此,本文首先论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根据——“公共信托”理论和环境的“公共财产”属性及其产生的“搭便车困境”,为了走出这种困境,我国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需要对此重点考虑,尤其应该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费收费办法、法律服务援助等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结语。再次对作为环境侵权诉讼原权的“环境权”进行了回顾,着重强调了本文的主体内容——环境侵权诉讼法律制度研究在整个“环境权利构成要件体系”中的地位,并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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