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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产源识别性商业标志,地理标志权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极不完善,理论研究也比较薄弱。本文试图在地理标志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地理标志国际和国内保护的现状,找出我国目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在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及具体的立法构想。就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来说,目前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保护地理标志立法模式的不同,但是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这实际上涉及到背后的经济利益问题,从本质上说,不同模式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的要求。目前我国也使有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是对于这一保护机制尚欠缺充足的理论论证。由于商标保护机制具有权利主体明确,权利范围清晰的特点,使用商标保护机制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正好可以弥补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界定不清,权利范围不明确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商标保护机制不仅能促进地理标志的保护,还能促进地理标志的使用与增值,这是其他保护机制无法相比的,因此,本文认为使用商标保护机制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主要的方式。在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国家质检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引起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权两种制度之间冲突的根源,因而主张取消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正确的方案应当是以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为主要保护形式,同时发挥国家质检局在质量标准方面的作用,使两局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分工清晰、互相合作,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两种制度的冲突。本文在考察主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认为商标权保护机制是比较适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一种机制,并就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权的概括性说明。主要介绍了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权的涵义、特彳正以及地理标志与产地、原产地等概念的关系,明确了所探讨的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所保护的原产地意义上的地理标志。第二部分主要回顾了自《巴黎公约》至TRIPS协议百余年间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制度的演变。重点探讨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和酒类地理标志额外保护的扩展问题。地理标志的保护的对象应当只包括产品而不包括服务在内。就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来说,TRIPS协议作出了非常特殊的规定,即分为一般标准的保护与葡萄酒烈酒产品的额外保护两个保护标准。这两个保护标准所保护的内容各不相同,实际上标志着一种保护水平。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地理标志三种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目前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模式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及商标法保护模式。通过分析比较三种保护模式的利弊,本文指出不同的保护模式会对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不同的影响,也会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想。这部分集中讨论了利用商标权机制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好处与不足,并对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分析了一般商标保护机制与地理标志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并对二者的协调进行了讨论。其次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利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长处与不足之处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讨论。最后就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重新建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