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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微信的上线推广,手机微信APP逐步成为新生代主流社交软件平台,基于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的交易,总称微商,逐步呈现爆发增长的繁荣态势。与之伴随而来的虚假宣传,欺诈侵权,不正当经营等乱象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在实践操作中,对微商的监管多以参照电子商务监管模式为主,对微商具有针对性的行政法律规制尚且不完善,同时移动端电商的规制又有其本身的复杂性、自由性和高度专业性,监管面临的困境不言而喻。首先,本文从微商周某某售卖毒面膜事件的案例入手,推而广之介绍当前伴随微商繁荣发展而来的假货横行、涉嫌传销和恶意欺诈以及虚假宣传、欺诈侵权,不正当经营等无法回避的微商乱象。其次,对微商的基本概念、微商模式的几种界定、微商模式的特点以及微商的发展现状进行叙述,并对我国微商领域暴露出的既有行政法律规制的问题作一分析。第三部分,对国外电子商务发展及经验进行介绍,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及规范情况,同时对各国在营造电子商务基础发展环境方面,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在政策和立法层面,在多边合作层面的做法做了进一步的阐述。第四部分,以传统电子商务为参照,阐述我国微商中C2C模式与B2C模式下的行政法律规制探讨,提出完善现有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关注信息数据安全及共享,在技术层面破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问题,牢牢抓住第三方平台责任以及构建政府指导下的行业自律的对策介绍。在完善现有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中特别强调立、改、废齐头并进、突出原则性规范,明确底线要求和寻求借鉴国际上的一致性。第五部分,从现代行政管理理念角度出发,从微商的行政主体角度分析,一是基于当前国务院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出对微商的监管思考,二是借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部制改革下的大市场管理局模式)对微商行政监管提出一点启发。主张在微商的行政监管总体思路上主张突破为上,效率优先,建议从急迫跟进、封闭管理转向适度延时、明确底线、开放治理,在评估监管行为本身的有效性的同时,把监管的经济性也纳入考量的范围之中,以客观冷静的心态着手监管工作,切忌因小失大和顾此失彼,进而影响正在蓬勃发展又前途无量的电商行业的全球竞争力,乃至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用适度监管和充分服务给予这一新兴电子商务形态以最大的支持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