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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颁布以后,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但在经济生活中,却存在不少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对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此,笔者拟就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范畴、域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模式、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在我国实践中的表现等问题的研究、探讨,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出若干思考。主要有以下观点:1.公司法人格否认实际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重点应研究的是公司法人格的相对否认,而非公司法人格的绝对否认。2.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这从域外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历史中可以得到考证。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实现公司法人格制度的价值基础;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体现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规制公司的社会责任。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应具备六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且根据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特征,可把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件分为五种类型;在现行国有体制改革中,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公司购并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问题尤其值得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应先由公司向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WP=4>再由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承担补充无限责任。5.我国现有立法对于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的规制十分不力,故对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提出如下思考:在民事基本法中完善法人制度;在公司法、破产法等特别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条例中也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法人的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加强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