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民营公司制度研究(192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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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颁布,公司组织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在中国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在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民众对公司制的认识逐步拓展和深化。南京国民政府的前期(1927-1937)被视为中国资产阶级的鼎盛时期,也是私人资本由盛转衰的过渡时期。在此阶段,国家通过公司立法对公司制度进行规制,引导民营公司建立合理的股份责任制度、资本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移植过程中,公司制度在中国发生了变异,建立了独有的官利制度与公司自设吸收存款机构制度。至此,在完善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民营公司制度已然成熟。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近代以来民营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沿革过程,从华商附股到官督商办的股份制公司的发展,再到民营公司的初步发展到兴起,即民营公司制度从兴起、发展到鼎盛的阶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民营公司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由公司法引导与规范的责任制度、资本制度和治理结构制度;以及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变异,包括官利制度与公司自设吸收存款机构的制度;并且以广东民营公司制度运作实践为考察,从而全面认识公司制度;第三部分阐述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间,民营公司制度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并评鉴其作用,从而探究在夹缝中生存的民营企业,如何坚持在重重困难下发展民营事业。通过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民营公司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立法活动与公司运作实践过程中,公司制度都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公司制度不仅具有西方公司制度的特征,同时也深受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组织及商事习惯的影响,体现了其适应本土化需求的内延性特征,正是由于其内延性特征,公司制度中的先进性、创新性方面被近代中国经济社会所采纳,推动了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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