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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立法者旨在通过该制度,促进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推进庭审的实质化。然而,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并不高,同时学术界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探讨多数局限于理论层面上的分析,而较少深入实际,从实证角度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改革途径。因此,本文从实证角度,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论述了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价值来看,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应然要求。从实践价值上看,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防止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官采纳鉴定意见的前提和保障。 第二部分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证考察。本文针对A省A市和L市两个地区的部分法院、检察院以及X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进行了调研,从实践情况、具体程序内容以及实际效果等方面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考察。从调研情况来看,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践情况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所好转,但是仍然不够理想;各个司法主体对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的态度不一。鉴定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庭,从合法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三个方面接受法庭的质证。通过案例和数据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法官采纳鉴定意见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第三部分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模糊,二是出庭质证的效果不佳,三是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存在困境,四是侦查机关告知程序存在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立法规定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机制以及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专家协助质证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二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法官、当事人、鉴定人很多时候因为各种原因都不愿意鉴定人出庭作证。三是客观条件方面的原因,如实际工作的原因、地理位置的限制以及物质条件上的困境。 第四部分针对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构想。此部分在借鉴国内外成功改革案例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后尝试性构建具有中国司法特色的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是明确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以及例外情况,在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且法官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条件下鉴定人应当出庭;当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都没有提出质疑,审判机关决定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影响不大的以及鉴定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因素无法出庭时,鉴定人则没有必要出庭。二是对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前的程序规则设置。确立鉴定人身份核实规则、回避审查规则以及鉴定意见庭前开示制度。三是构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质证时的程序规则,建立和完善交叉询问制度、确立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制度。四是构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规则、权利规则和责任规则。规定鉴定人的人身安全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明确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五是建立其他配套机制。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人培训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系统、独立的鉴定机构、提高鉴定人自身素养,加强对鉴定人的年度资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