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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国内新近开始研究的知识产权法基本问题之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指:知识产权基于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产生,其类型由知识产权法规定,每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之权利内容、权利的取得条件及权利的限制亦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各国立法与司法都遵循的“无形”的原则,虽然没有像物权法定原则那样有明文规定,却并不影响其存在与价值。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知识产权是严格的法定权利;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同时又有私权属性,因此平衡公私权利是知识产权领域特别突出的问题;其存在的主要作用在于限制知识产权的范围,留足好的东西给公众,防止知识产权过分膨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要求: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必须达到最低的法定标准,防止知识产权过多过滥、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
本文第一部分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近代与现代知识产权法中的存在展开,说明知识产权从来都是因法律之规定而产生;没有知识产权法,就没有知识产权。并对与知识产权极为相似的物权法定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说明。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阻却了民事主体与法官创设权利类型的可能性,将最终创设权交给了立法者。本文第二部分在论述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涵的同时,对知识产权的形成机理,知识产权的类型、客体关系,做了细致的说明。
第三部分从理论的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说明知识产权只能是严格的法定权利。本文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用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视角重新审视,说明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价值。明确如要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才能实现。并通过大量的案例、立法例;通过法理进行分析和实证分析、支持文章的观点。
第四部分重点探讨几个典型案例,在案例分析中,探讨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智力成果的处理之道,并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一般规定或其它规定的适用关系。第五部分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未来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僵化”问题提出自己观点:尽管知识产权领域是现代变化最快的民法领域,但面对快速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并不会阻碍知识产权的发展,而是会一直随知识产权发展、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