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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就是指社会所有主体,在参与非政治性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领域社会规范而形成的高度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社会。由于我国没有法治社会的原生土壤,因而法治社会的建构在我国具有必要性。法治社会建构可以使我国社会实现从传统伦理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有利于突破现有法治建设的瓶颈。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变为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法治只有深入社会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法治社会的建构总的来讲有三条路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动型、国家社会互动型。社会演进型是社会自然演化的路径,欧美国家基本都是社会演化的法治路径,这与他们的历史文化传统息息相关,中国没有相应的传统,因而不适合该道路。政府推动型法治是日、俄和新加坡等国的典型模式,中国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的不同,只能选择国家社会互动的道路。具体而言,就是一个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的路径,这种形塑以国家和社会互动为基础,强调国家与社会在互动过程中的角色塑造,逐步形成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内涵与外延的共识,形成稳定、和谐的国家社会关系,寻找到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均衡点。具体而言,法治社会建构需要国家对社会进行引导和回应,需要立法具有回应性,立法要充分吸收有益的社会规则,引导社会法治发展,注重解决社会新兴问题;推动执法的服务化,保证严格执法、执法为民、执法便民;促进司法的灵活化,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力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对于社会而言,要促进企业私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立法治化的企业内部规则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劳资共治;将社会组织进一步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自律功能,进一步完善村民、居民自治制度;推动全民自觉守法,形成守法意识,进一步强化权利意识,形成守法自觉。为了使法治社会进一步稳固,还需要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的过冲中逐渐形成基于中国实践的法治文化,使全社会形成法治认同,并进一步内化为法治信任和信仰,这样的法治社会才能牢不可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