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ghostw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机遇期,有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在社会保障等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行政法的任务应当转变一些执法理念,积极推行多样化的执法方式,而不应该拘泥于传统的刚性执法方式,如行政命令等。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以其灵活性等多方面的优点符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且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日益显示出非同寻常作用。同时,行政指导在行政实务中也显现出一些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纠纷也不断产生。特别是由于一部分行政指导行为是在没有
其他文献
近年来,学生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逐渐收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大学生权利的救济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所以必须给予重视和保护,因此对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本文诣在厘清权利、大学生权利、大学生权利救济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大学生权利的基本构成(即由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所具有的权利),得出我国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再通列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
学位
本文以个体信息为视角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因来自于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和第23条的规定较为抽象和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体信息保护之间衔接和协调需要在未来的法律中予以细化和完善。个体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在参考美国的信息立法案例和法条的情况下,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个体信息简述和范围的确定。笔者认为个体信息的范围应包含三块内容:第一块内容分为个人
学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从地方试验正式推及全国,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也不断增多,随之有关行政诉讼实践问题也浮出水面。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情况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正是总结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并在借鉴了国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的先进经验和我国学者的相关观点的基础上,运用行政法、行政诉讼
学位
《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即将实施。其中第五十七条对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即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应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如何正确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对于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医疗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不透明性(医学界对于许多疾病的发病机理尚未阐明),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特殊性(经验性、发展性、个体差异)等原因,在医疗诉讼中,要判断医务人员是
学位
随着行政程序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重要性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说明理由制度可以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提升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从而树立行政主体的权威,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于法律传统、历史发展等原因,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对于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缺乏必要的重视,并由此引发各种问题。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说明理由制度的研究无疑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
学位
本文从私力救济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实证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关于私力救济的内涵和范围。私力救济一直以来都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并且是人们最为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从成本收益和需求供给两个层次来说明私力救济存在的目的:纠纷解决成本最小化。同时针对私力救济在我国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私力救济进行规范化的标准和建议。本文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简要介绍了私力救济的一般理论。描述了私力救济
学位
本文主要探讨行政行为合目的的相关理论,内容涉及行政目的的概念界说、依目的行政的行政法理基础、合目的审查制度的构建及完善三个部分。第一章为行政目的的概念界说。行政行为的目的就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所要实现的利益或好处,从行政行为目的适当与否的角度可将其划分为适当目的与不适当目的。从抽象角度来说,适当目的即为追求公共利益;从具体角度来说,适当目的是通过立法目的来体现的。第二章为依目的行政的行政法理基础
学位
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支持与维护,是实现政府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是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基本方式。理论上,政府公开我们的个人信息可以看作是公共利益对公民权利的合理侵犯。但实践中,政府往往无法保证按照其收集信息的目的利用信息,无法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均被合理的利用,无法保证其保存的信息绝对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公开个人信息会对公民权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甚至可能会侵犯到作为个体的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
学位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医患纠纷出自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的质量问题,由此导致的医患纠纷与一般的因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导致的医患纠纷有很大的差异。在此类案件中,质量侵权往往与医疗纠纷交织在一起,使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具有较大复杂性和特殊性。即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
学位
行政处罚与刑罚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裁手段,它们在维护社会正义、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理想的角度上来说,这两种处罚手段必须形成一个协调的整体。然而,现实却是:两者之间还存在着许多不衔接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立法内容上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过程中。本文希望通过找出两者不相衔接的地方,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两者的衔接机制。本文第一章首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