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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发起人起草,公司多数或者全体创始人同意,记载公司名字,公司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出资结构,明确公司性质及其组织结构等内容的法律性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各项法律制度具有统领作用,被学界誉为公司宪章。公司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个性化特征,自行决定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比如股东的入股方式、公司管理人员产生办法、公司机构设置,公司运营管理制度等,公司章程成为公司实现自治权利的载体。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营的自治规范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皆具重要研究价值。通过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比较分析,公司章程是自治性规范,具有契约性质及宪章性质的法律属性。公司章程的调整对象为公司内部事务,它实际是涉及到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外部利益相关者。充分肯定公司章程自治规范作用,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约束力。也就是被公司法承认的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才能作为公司自治依据。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章程自治精神得到了弘扬,使得《公司法》符合私法性质。在公司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公司章程自治意识欠缺,公司章程制定缺乏个性等弊端。股东出于种种目的不履行、消极怠于履行职权,甚至借机履行职权来损害公司利益。当股东出现上述情形时,股东大会有权将其除名。公司出于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将公司法上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及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却做了与之不同的约定如将某些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归由董事会行使。针对我国在公司章程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树立公司章程自治理念,是建立现代公司管理机制的核心,抛开公司章程讨论如何建立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就是无本之源。公司章程对股东意定除名条款应当是以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依据,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基础上,除名条款效力有效。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权力交叉,在不违反强制规定的条件下,章程赋予董事会权力可以对重大事项进行决定,股东会仅在事后把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