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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 年,清朝统治者同意了直隶总督袁世凯等人提出的变法建议,开始实行司法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1907 年法部制定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外省各级审判厅的管辖区域并没有明文规定,1910 年,法律馆奏颁《法院编制法》。然而,司法改革的结果是:“从前审级、审限、解审、解勘之制,州县行之而不行于法院……司法事务有年度,判断有评议,刑事有检察官莅审,人命由检察官相验,法院行之而不能行于州县。”也就是说,清末司法改革后,州县的刑事诉讼仍然是沿用从前的诉讼制度。那么,清代的州县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所遵循的诉讼程序究竟是怎样的?清代的州县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什么特点以及指导思想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笔者研读了前人的研究成果,翻阅了《大清律例》等清代律典,结合保留下来的一些判例和刑名幕友的办案心得,试图对州县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进行一番梳理,在梳理过程中就州县刑事诉讼具有的特点和其指导思想进行了分析。 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 导言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至第三章根据清代律典的规定梳理了州县刑事诉讼的程序,将州县发生的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判及复核审转再到最后的判决执行作了详细的介绍。在程序的梳理过程中,运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简要分析了清代法律对州县刑事诉讼的立案要求以及兵役们在解囚活动中的一系列非法活动,分析了清代州县对判决的执行以及对执行错误的补救,得出了清代州县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贯彻着报复主义的刑罚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