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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的消费者运动自十九世纪伊始,其主要倡导社会公正,维护消费者个人利益,这一运动于二十世纪进入全盛,各国也逐渐开始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相关立法及制度也逐步开始确立和完善。由于消费者很难获知交易及商品信息的现实情况,“先天性”作为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弱势一方,必然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对其进行倾斜保护,优先考虑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强制要求经营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也是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立法趋势。也正是由于消费者自身无法得知全部信息导致其利益极易受损,使得消费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受到阻碍。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的变化,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涉及了多项变动,包括增加了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细节说明,可以认为这是立法上的长足进步。但该法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目前学界并未真正的将经营者信息提供的义务和违反的法律后果做深入研究,而立法机构也未深入且系统地研究该问题,由此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维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第一章介绍了消费领域告知义务的产生和发展,并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具体分析了本研究主题的理论及现实意义,通过论题研究逻辑的构建与结构的安排,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准备;第二章重点论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相关问题,并且对该问题的内涵和该义务的具体功能做出了十分详尽的分析,厘清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性质,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解析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第三章讨论的主要内容是,我国消法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的实然分析,梳理涉及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立法规定和相关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以期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应的问题;第四章引荐域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经营者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比较与借鉴上述制度中的优势与不足;第五章论述的重点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制度能进行的改善之处及建议,笔者从四点阐释了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立法完善路径,其中分别是必须明确经营者信息告知的形式要求、明确经营者信息告知的内容要求、细化并完善无理由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完善并规范经营者信息告知义务的补充性制度,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周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