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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的流转极大的促进了林业资源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释放了农村发展新动能。国家政策的推动以及林权流转市场化发展的趋势更是极大的带动了社会资本投资林业,为林业的现代化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经营权”的确立,更是对“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回应,有利于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分离流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承包农户)林地承包经营权→(经营主体)林地经营权的权利分置政策,在保障林农“承包身份”,稳定其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也为外来资本发展林业提供了可能。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不健全,顶层设计的缺失,社会资本的“逐利性”等,使得集体林权流转出现“乱象”,为回归林权流转设计的初衷,集体林权流转法律监管必不可少。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森林资源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集体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移交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监管则是对集体林权流转前期、中期、后期各“私主体”之间流转林权行为的监管。前期主体资质不清,易给“不轨”主体投机林业带来可乘之机;中期流转方式混乱、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合同监管不善,不易对流转主体的流转行为进行监管;后期权属变更登记未落实、林地流转后续监管不足,容易导致林权流转纠纷,以及阻碍林业的经营发展。针对集体林权流转前期、中期、后期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法律监管的建议主要有:严格市场准入、建立黑名单制度,在集体林权流转前期即对主体资质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有利于确定更加“可靠”的主体经营林业;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方式、落实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强化流转合同监督管理,有利于规制权利人的流转行为,把控流转中期的活动;加快林权流转登记进展、加强林业经营行为监管、完善林权流转纠纷处理机制,有利于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利用,更好的实现林业资源的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后期的监管同时也有利于妥善化解复杂的林权流转纠纷,保障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