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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财产法中,不动产法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而支撑权制度则是不动产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支撑权是为保护相邻土地使用过程中土地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的,不仅对土地所有者权利的保护发挥着重大作用,而且与不动产支撑利益有关的问题亦是民法研究,尤其是对我国物权法完善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倘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引起毗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冲突,更会给社会增添不和谐的因素。虽然我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实施,但其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以期借鉴美国财产法上的支撑权制度,完善我国物权法相关内容。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探讨了支撑权本质与特征、支撑权的种类、支撑权的救济以及我国物权法相关权利之立法完善。
第一部分阐释了支撑权之本质属性与特征。首先,探究支撑权的本质属性,学者们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包括“自然地役权说”与“被支撑土地完整性权利说”。“自然地役权说”的理论认为,所谓支撑权即是一方享有获得毗邻土地支撑的权利,在支撑权的范畴内,存在两块土地,即提供支撑的土地及被支撑的土地,这类似于地役权,但其与地役权又不相同,支撑权是一种具有自然地役权性质的权利,提供支撑的土地具有自然供役地性质,被支撑的土地具有自然需役地性质。“被支撑土地完整性权利说”认为,将被支撑土地享有的权利理解为支撑权,即被支撑土地享有获得毗邻土地支撑的权利。其次,支撑权之特征体现为:第一,支撑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相对独立的物权属性。第二,在美国财产法上,支撑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类型。第三,支撑权同时受到财产法和侵权法共同调整。笔者认为,一方面,支撑权的本质应当是被支撑的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其基于此种权利,可以对抗邻人特定的挖掘或排水等行为,即当邻人实施了特定行为对被支撑的土地造成妨害或存在妨害之虞时,享有支撑权的一方可以诉诸于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损害发生时,可以借助于损害赔偿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支撑权兼具经济属性与道德属性。自不待言,在这两者之间,经济因素是支撑权的重要属性,但在土地支撑权中,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往往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保有自己土地的完整状态,使自己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而并不是如何利用土地才能更具有经济价值,因为支撑权制度设计侧重点在于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倘若没有安全的保障,再多的经济利益也是空中楼阁,难以实现。
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财产上支撑权的种类。即在美国,支撑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侧面支撑权与垂直支撑权是根据土地的空间位置进行的划分。其中,侧面支撑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享有获得相邻土地的支撑的权利,这种支撑来自于相邻土地且属于地表以上的支撑,用于保障土地不因邻地的作业而发生坍塌或是滑坡。垂直支撑权是指地表所有者享有获得地下土地支撑的权利或建筑物的上层享有受下层支撑的权利。未改良土地的支撑权与已改良土地的支撑权是根据土地的改良状况而进行的划分。“未改良土地的支撑权”是指自然状态的,未因人为原因发生变化的土地所享有的被支撑的权利。“已改良土地的支撑权”是指经过人为改良、建造了建筑物的土地所享有的被支撑的权利。
第三部分阐述了支撑权的救济。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即财产法上的救济和侵权法上的救济。但是,鉴于本文主要是在美国财产法的背景下探讨支撑权制度,虽然不动产支撑利益也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在文中将主要阐述美国财产法关于支撑权救济的规定,附带一些侵权法救济的内容。在财产法上的救济,分别从救济方式、发生妨害时请求权之构成要件、侵犯支撑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支撑义务人之免责事由四个层面进行论述。在侵权法上对不动产支撑利益的救济,分别从救济方式、责任构成要件、权利人之诉讼时效三个层面进行阐释。
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物权法相关权利之立法完善。首先,将美国支撑权与我国物权法相关权利进行比较。一是分别从理论层面与立法层面将支撑权与我国相邻权进行对比。二是将支撑权与我国妨害排除请求权进行对比。其次,对我国物权法完善提出建议。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相邻权的立法完善。第一,物权法应当规定这种情形,当一方不动产所有权人在地表大量排水,导致土地自然粘性有所减弱,如果邻人小心开挖自己的土地,就不用再为任何坍塌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利用支撑权中的垂直支撑理论解决建筑物承重墙问题。二是,对不动产支撑利益妨害适用妨害排除请求权且应对排除妨害的方式与补偿标准作出相关规定,便于执法的统一与操作。三是,在违反支撑义务造成损害时,完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我国物权法应明确损害赔偿主体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