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代以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渐式微,现已被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抛弃。代之而起的是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行政法原则在传统特别权力关系领域的适用。在我国大陆,受“内部管理行为不可诉”理论的影响,高校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往往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有悖法理和现代法治发展潮流。
近几年,高校涉讼的案件频发,其解决颇费周折,一方面引起了社会尤其是法学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这些案件所折射出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高校行政主体地位问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高校管理权的性质问题、学生权利救济问题,远没有因这些案件审理结束而得以解决,亦没有因学者集中性研讨暂告一段落而取得令人满意的答案,更没有取得权威性的司法解释。有些问题还将继续争论下去。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研究这一课题在此背景下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对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问题的澄清,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权益保障制度,而且通过对这一特殊领域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及行政救济理论的探讨,还将有利于我国行政法制整体框架的革新。
本文立足于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现状,从权利救济的一般原理出发,进一步探讨了高校学生权利的内涵、高校的法律定位、高校管理权的性质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了建立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厘清了影响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原因,在比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制度后,提出了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在内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制度框架。
本文采取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文本研究等方法,按照“基本理论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制度完善的建议”的逻辑展开论述。在“基本理论分析”部分,本文创造性地阐释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内涵及不足,揭示了高校管理权种类和性质的多样性,尤其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特别法律关系的界定和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为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部分,本文提出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缺失原因以及本文在更深层次、更实质的问题上所揭示的二难选择,都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必须认真面对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这一部分的叙述无非想表明: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制度并不是一个孤零零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救济理论的问题。目前,我国在构建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制度问题上的停滞不前,更深层次、更实质的原因在于立法机构、法院、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内部行政行为理论的扬弃、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比例原则的导入、高校管理秩序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面临二难选择。在“制度完善的建议”部分,本文所分析的我国台湾地区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制度及随后提出的几点思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制度提供了借鉴。在这一部分,关于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多数都是本人通过学习相关法治和行政救济理论后,提出的具有独创性的理性思考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