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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颁布以前,我国对于城市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物权法》实施后,该条例在征收原则、征收体制等问题上与《物权法》已经是格格不入,导致各地矛盾日益激化,因此,制定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迫在眉睫。2011年1月21日,经过三年的调查研究,在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拆迁条例》正式宣布废除。《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在以往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围绕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和因拆迁索要高额补偿等问题展开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的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条例中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对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彻底的调整。它改变了《拆迁条例》的法律性质,重新定位了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关系,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在价值的追求上更趋合理,建立了全新的征收程序、补偿程序和争议处理程序,更加关注和平衡各方利益。对《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特别是程序方面的探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和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城市化进程。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概念,对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各利益主体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采用对比、列举、法理的分析方法,对《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现状、价值追求(主要涉及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三部分对《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并指出了存在问题;第四部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物权法在新条例中的表现;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侧重于程序方面的探讨,从征收程序、补偿程序和争议处理程序入手,并指出了《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程序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已期对《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