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光是生物圈存续所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光照亮了我们的生活,而瞳孔的调节作用使得人眼只能够适应一定范围内的光辐射,当其逾量时就成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污染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经济的繁荣,这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向人们扑面而来,它悄无声息,却蕴藏巨大的致害力量。光污染是工业发展的副产品,属于物理性污染,大部分来自低效率、非必要的人造光源,例如家居照明、工厂、写字楼、街灯、广告、大型露天运动场及其它商业产品。该问题最早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首先提出光污染的是国际天文界,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进而造成对天文观测的负面影响。它不仅使得天文学界的研究难度日渐加大,并且危及人体、动植物的健康,威胁财产安全,破坏生态平衡,浪费能源。然而,光污染至今并无统一而准确的概念界定和分类方法,这不能不说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一大缺憾,更致使对其克服策略与治理措施的研究举步维艰。现存的光污染致害状况凸显出立法的必要与迫切,我国除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标准外,在光污染环境立法方面还处于初始的探索阶段,存在严重的缺位,致使法院在审理光污染案件时无法可依,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力不从心,故光污染的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然而,国外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制定限制光污染的法规、规范和指南,欧美不少国家和地区早已认识到了城市过度亮化所带来的危害,在民间力量及官方的推动下,成文的光污染立法已经出现,并取得了许多光污染防治的成熟经验。鉴于光污染危害的日趋严重性,我国亟须对光污染进行立法,可以待地方各种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经过一段时间的适用后,针对具体情况予以修改、废止或上升为法律,从而使全体公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由此观之,在我国当前立法工作进度严重落后于光污染危害的加剧速度的情形下,理应虚心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善现有的规范和制度,逐步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可操作性强并且行之有效的光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而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制定一部光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和统一的光环境质量标准。本论文旨在通过对光污染现象的基本概念、特点、危害和国内外立法状况的探索和总结来引出对我国光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今后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文章主要运用描述性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文献研究法和解释方法,并综合运用生态学、社会学以及价值论的方法论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笔者认为,光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建时机已经成熟,此外,环境权的勃兴和公民环境法制意识的提高更是为我国光污染侵权的立法工作步伐的加快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光污染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类型,并纳入环境保护法规制对象的范畴,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全社会的利益,为公众创造优美适宜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