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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末,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持有的财富日益增多,巨灾风险对我国的影响逐渐加深。而现有的巨灾应对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救济和社会公益捐赠,这对灾区灾民的经济补偿只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而且,救济制度后续机制不完善,使得这仅有的补偿也多是一次性的和暂时性的,很难对灾区的重建工作有很大的帮助。这样的应对机制在日益严重的巨灾面前,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保险制度具有的分散风险的作用,使得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应对巨灾风险的重要切入点。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业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赔付率极低,只占损失额的5%左右,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没能充分发挥其分散风险的优势。我国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治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迫切性。理论永远应该成为实践的先导,因此,急需寻求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自然灾害发生后的保障,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本文章从巨灾保险基本理论入手,通过探讨我国构建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分析,逐步的引出了对于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巨灾保险是关于地震,洪水,海啸,泥石流等严重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担机制,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具有准公共物品性、政策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而且损失严重,但是,巨灾应对机制的不完善和我国传统保险法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很难充分的弥补这些损失;而且.,随着现阶段我国法律技术和立法水平逐渐提高,国外很多国家巨灾保险法律的建立也提供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为我国的政府参与巨灾保险提供了借鉴;英国完全市场化的洪水保险模式提示我国在巨灾保险方面岍不只要重视法律制度的构建,也要重视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完善等等。因此,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总体来说,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全方位的强制性的法律体系。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必须立法先行,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公共参与的原则制定《中国地震保险法》、《中国洪水保险法》等专门的法律,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律的范畴内,做到有法可依。在具休的制度构建中,为了最大限度的筹集资金,分散风险,有必要实施强制投保的方式,而且适当的给予投保人保费补贴,实行差别化的费率标准,保障巨灾保险的投保率。必须稳定政府的主导地位,同时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以二者的方式共同致力于巨灾的运行。除此之外,为了更大限度的分散风险,在我们构建巨灾保险制度时,还应该注重完善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允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本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以此来构建我国完善的全方位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