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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跨地域、跨国境的交流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犯罪行为的隐蔽化、智能化、组织化、科技化趋势增强,犯罪呈现出比以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原有的被动型侦查措施已经不能适应新犯罪形势的需要,技术侦查措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伴随着在侦查犯罪中取得的强效性成果,天生具有隐私权侵犯性的技术侦查措施引起了人们对隐私问题普遍性的担忧。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要求我国立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严格规制。但是,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的不完善,制度规范不周密。如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立法规制,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为角度,综合我国相关立法规范分析,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呈现出适用次数缺乏监督、忽视非法证据的处理、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缺乏权利救济机制等诸多不足。技术侦查措施立法规范的粗疏,难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要求。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范,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立法做出完善构想。笔者主要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监督、非法证据的严格处理、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与增加权利救济机制四个方面做出立法完善,以期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达到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