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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职务犯罪,所谓的单位行贿犯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单位行贿犯罪作了较多的探讨,特别是该罪主体这一课题成为研究的焦点。本文将从我国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沿革出发,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单位行贿罪主体的规定为重点,在对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期明确我国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研究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把握单位行贿罪主体必须明确的重点问题,引出正文。第二部分:介绍建国以来我国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沿革,对各个时期的立法司法解释进行简要比较和评析。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我国单位行贿犯罪主体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尤其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体结构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第四部分:侧重针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的个罪特征,即单位意志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五部分:将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定罪转化问题进行历史背景、现实考量以及未来价值的研究。第六部分: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在现行刑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立法完善方面的思考与建议。第七部分:结语。总结全文,提出有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切实解决单位行贿犯罪主体界定上的一些具体问题,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理论及解决刑事司法操作疑难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