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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起,试点工作已有九年的历史。作为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对发起机构还是对监管部门都有着较大的吸引力。进入2013年下半年,监管部门更是频频表露出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的政策意向。可以预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一段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成为不容忽视的话题。尤其是发起机构的终止确认问题,直接关乎发起机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认定,影响着发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并在宏观层面上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会计准则应当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发起机构因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发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改变,既不能失之宽松,又不能过于严苛。文章首先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意义、模式,通过对2005年至2014年1月已发行的30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数据分析,总结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状.及特点;随后从特殊目的实体合并和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两个方面对FASB和IASB/IASC的会计准则进行梳理和评价;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对风险保留规则这一影响风险报酬转移的重要因素进行分析,通过两个案例进一步探讨我国发起人终止确认准则,并比较21号文前后不同的风险自留规定对发起人造成的经济后果,最后概括总结全文观点,对我国完善相关会计准则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简单,相似度较高,后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可基本参照已有案例。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逐渐复杂和多样,现有做法无疑有待改观。此外,随着IASB对IAS 39进行修订完善,我国又将面临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压力。本文对FASB和IASC/IASB发布的关于发起人终止确认会计准则进行了梳理总结,结合我国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特征,对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和监管制度及其经济后果进行了分析,对于我国完善终止确认会计准则、更好地反映发起人经营成果进而引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