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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作为一种文化与商品商誉的代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关于老字号法律保护的问题纷繁复杂,既来自于历史的传承与变迁,又来自于老字号独具的中国特色商业价值带来的市场竞争。老字号的铸就是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无论是中华老字号还是地方老字号的认定均对年限有相应的要求。在历史的变迁中老字号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多的变数,老字号创始人的继承人和实际参与过老字号经营的人都对老字号的归属主张权利,继受主体的多元化也使得老字号的权利归属问题纷繁复杂,由此造成了老字号案件的权属争端不断。鉴于此,笔者以“同德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视角,对商号中的老字号对商标权的限制进行研究,对超越限制的老字号关联性虚假宣传判定问题与未超越限制的老字号合理使用范围进行了分析与论述。第一部分,案件综述,介绍“同德福”案的基本案情,并归纳出本案的问题争点:第一,成都同德福公司是否构成老字号关联性虚假宣传;第二,余晓华、重庆同德福公司对“同德福”老字号的合理使用范围。第二部分,研究老字号的法律属性。通过从规范文本层面、理论层面以及司法实践三个层面对老字号复杂模糊的法律属性进行探究,并且对老字号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辨析,进一步对老字号的法律内涵进行解读。第三部分,研究老字号关联性虚假宣传的判定,分为三个层次:(1)虚假宣传定义的研究。从立法层面、理论界对于虚假宣传的界定与认知,提出自己对虚假宣传概念的理解:市场经营主体对其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足以误导不特定的大多数理性消费群体进行购买从而攫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构成虚假宣传。(2)研究老字号关联性虚假宣传的认定,从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理解:(1)虚假宣传的行为模式,提出虚假宣传行为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并对引人误解的宣传与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种行为模式进行了分析与探讨。(2)虚假宣传的实质特征,指出虚假宣传行为具有非指向性特征,该特征是认定虚假宣传的关键所在。(3)虚假宣传的行为结果,应当结合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义务;整体观察原则;比较主要部分原则;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为标准进行判断,并且对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不同行为方式所产生“误导”后果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与阐述。(3)分析本案中成都同德福公司是否构成老字号关联性虚假宣传,主要从虚假宣传认定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原告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注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但是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的结论。第四部分,老字号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分为四个层次:(1)对类似案例进行分析整理,通过对同类典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笼统的问题进行整理与归纳,归纳出案例中存在的三方面问题:第一,历史渊源是法官裁判时的重要考量依据;第二,法院认定当事人具有历史渊源后对其使用老字号的范围仍有所限制;第三,裁判的结果追求司法衡平。(2)“具有历史渊源”的界定。从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历史渊源”的认定入手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实践中法院应当以代际传承与客观经营传承作为界定“具有历史渊源”的两种标准,并且在二者适用产生冲突时,应当侧重考虑后者的观点,从而对于本案中“具有历史渊源”认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得出法院认定被告与同德福斋铺具有历史渊源具有合理性,但是法院应当对于原告主张其与“同德福”老字号基于客观的工艺传承与商誉传承的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如果能够确定原告与同德福斋铺之间具有客观的经营传承则应当肯定这种历史延续性的结论。(3)分析将老字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企业字号的具体考量。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入手,并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以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考虑两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体现的,应以行为人行为的合理性分析推知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从而认定其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来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得出本案中被告的登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4)研究将老字号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企业字号使用的侵权认定。对商标侵权的认定进行阐述,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规范使用”与“突出使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规范使用”与“突出使用”仅是程度上的差别而非本质上的差异,只要行为人的使用行为符合商标侵权认定的客观化路径即应当认定其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进一步得出被告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企业全称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是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同德福颂”的行为不侵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