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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有句著名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为了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正义”,警察经常应检察官的要求作为控方证人出庭协助公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警察甚至应被告方的要求出庭充当辩方证人。基于法治至上的观念,法官也有当然的权力传召警察出庭作证。这些国家的警察部门甚至为此制定了详细的作证规则,以便出庭警察遵照执行。由于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身为“法庭仆人”的警察很少拒绝出庭作证,否则他们会受到警察部门或法庭的严厉制裁。 而在我国,警察却很少应检察官的要求出庭协助公诉,法院也没有足够的权威和法律依据要求警察出庭,更不用说辩护方了。但是对于某些案件,警察出庭确是必不可少的。面对这种情况,本文在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做法的前提下,深入分析了阻碍我国警察出庭的各种因素,并初步提出了笔者的改进建议,以期法学界能对警察出庭的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