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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之目的,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从《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行政侵权责任承担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何更加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科学、合理地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仍是值得人们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基于对此问题的思考,同时有感于近年来类似“麻旦旦案”的不断增多,本文用四章的篇幅阐述了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一章为绪论。简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概述了行政侵权、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这一章是全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为后面的分析起到了铺垫作用。 第三章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救济的现状及其缺陷分析。这一章从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救济的现状出发;指出了现行体制下存在救济范围过窄、救济方式重大缺漏、救济标准不明确、归责原则一元化等问题;进而说明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即维护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对相关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等。这一章是全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深化了基础理论,又指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 第四章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这一章是全文的重点。本章首先根据第三章提出的问题,对应性地指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基础条件,即法制基础、观念基础和物质基础;其次介绍了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规定;并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借鉴,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此完成了对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范围、赔偿原则、相关程序、赔偿标准和归责原则五方面的具体构建。 最后一部分为结语。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前四章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笔者行文的意义,即希望以上的一些建议能够为改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救济的现状、推进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进程提供一定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