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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以来,国家逐步加大海洋开发利用程度,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油气开采、海盐化工、滨海旅游等产业都给人类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人类还充分利用海洋的纳污能力来处理陆地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以缓解人类的陆上生存环境压力。但是,过度的开发利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海洋的承载力,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给海洋渔业环境造成了一定威胁,尤其是在与人类活动较为贴近的近岸海域。海湾水域因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以及高强度的开发利用,使其面临的生态环境压力日益突出。海湾是指海或洋向陆地伸入,形成的明显水曲,通常三面为陆,一面为海。且除了规定的水域以外,应结合周围一定范围的陆域和空域,将其作为一个综合自然体来看待。独特的区位与资源优势,使海湾成为港口、临海工业、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多重产业的载体。又因其地形的半封闭性,水体交换能力较弱,高强度的污染和低效率的净化,使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濒临承载力的极限。海湾水域环境污染将导致海湾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影响海湾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此,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在污染治理方面,要求达到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海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和载体。[1]海湾又是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坚持陆海统筹,建设海洋强国,对海湾水域环境污染的治理势在必行。本文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海洋学等学科交叉的理论和知识,借助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系统理论等理论工具,从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制度、运行环境三方面入手,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近年海湾治理中的实际经验,综合梳理上述三个维度分别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构建一个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普适性机制,为今后细化推进各具体海湾的治理工作奠定基础,进而提高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成效,改善海洋渔业环境。首先,从机构、制度、运行环境三个方面对当前的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机制现状进行了梳理,为后续发现和分析问题做了铺垫。其中,机构层面从中央机构组成、地方机构组成、协调机构三个角度展开梳理。制度层面,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分为法规性制度和岗位性制度。法规性制度是指现有的各项涉及海湾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岗位性制度是指近年针对海湾治理推出的“湾长制”。运行环境层面,从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人文环境三个角度进行了现状的阐述。其次,结合搜集到的案例对三个维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有机构履职不到位,表现为执法效率偏低、地方政府不积极作为、协调机构权威不足;制度体系不健全,表现为相关法律内容不适用、“湾长制”与“河长制”未实现有效对接;运行环境不完善,表现为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专业技术薄弱、公众参与海洋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再次,借助理论工具,运用归纳法,分析、总结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机构职责不清、跨行政区域海湾管理缺乏管束、政府管理理念未转变;相关立法工作滞后、相关工作制度缺失;高校海洋环保科研力量不足、陆海统筹理念落实不到位、社会宣传力度不够。最后,针对上述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其中,创新性地提出了制定一个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方面顶层设计的法规性制度文件,用以对不同海湾个性化的治理工作提供指导基础。还对机构改革后的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提出一种“1+n”的治理新模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协管。以期保障新组建的部门发挥职能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解决多部门执法时互相推诿扯皮造成的效率偏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