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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作为一项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其在刑法理论体系中被认定为排除犯罪性事由之一。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虽然刑法条文对正当防卫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其必要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加以详细解释。这妨碍了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只有将不法侵害加以明析,才能更好的发挥其效能。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不法侵害进行的界定,首先在对国内外学者研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不法”和“侵害”分别进行探析,并且通过分析出不法侵害行为的本质属性以准确定义不法侵害的概念——对合法权益具有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行为。第二部分对于法条规定不法侵害的时间“正在发生”即不法侵害开始后和结束前的时间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不法侵害开始的问题上,笔者通过对“着手说”、“进入现场说”、“修正说”等观点分析的前提下,提出了应该区分侵害行为性质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侵害行为而分别进行认定的观点。在认定不法侵害结束时,应分为侵害人行为、主观方面、侵害结果、客观因素终止具体四个方面加以认定。。第三部分对于不法侵害的若干疑难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于不发作为不法侵害、特殊受害人的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职务违法侵害以及共同侵害进行了研究。对于这几种情况是否应该实施正当防卫并且是否注意其限度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中,笔者对的“特殊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进行了分析,提出“行凶”这一非刑法术语用词不妥,应该删除。并且对不能列举的“其它严重暴力行为”加以明确,尽量做到精确列举罪名,意图对刑法学界较为争议“特殊防卫”刑法规制有所参考。通过以上阐述,笔者试图对不法侵害这一重要问题进行较为严密、充分的解释,从而构建其准确判断的标准,并对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的完善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