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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主要研究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的构建问题。第一部分,绪论。通过梳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结合当前国内外对于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的研究观点,为下文开展深入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的基础理论。本文提出,关联企业具体指《公司法》第216条第四款对关联企业之规定或企业之间通过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等互相联结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实质合并是指将多个集团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合并资产、负债。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各法人人格不再独立,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在此基础上指出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公平原则和整体责任论,具体而言,公平原则为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提供了价值指引,整体责任理论为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第三部分,此部分在梳理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立法实践和构建的障碍,据此提出我国构建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域外立法实践、我国关联企业规制措施、国内司法实践等为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域外国家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构建的经验和启示。在梳理美国、德国、英国和新西兰这些国家的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构建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当将“例外适用原则”应用到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中,在《公司法》中设立专门一章,明确界定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规则的概念定义和适用情形,为关联企业的破产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在《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中明确企业通过关联企业破产的具体操作原则和本质规定。第五部分,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的构建研究。本文提出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控制企业存在过度控制的行为、账户与资产存在严重混同的情况、控制企业存在诈欺行为、从属企业的人格否定。在建立完善实体法律依据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的适用程序,通过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制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有效平衡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六部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