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置程序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程序上首当其冲,在实体上体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对整个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价值。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及其前置程序制度,被认为是《公司法》修订的一大进步,但过于概括笼统,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比较美国日本的立法及理论,对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制度本身及其在我国的现状进行分析与反思,并提出一些建议。因而,在研究方法上不可避免地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此外,制度的价值决定制度架构的方向,所以价值分析的方法也将贯穿本文。从内容上说,本文由引言、正文与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引出本文研究的论题所在,并说明写作的目的与意义。正文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一章为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概述。本文先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历史渊源与价值,在此基础上引出前置程序,对其概念、性质、地位作出界定。然后在具体分析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设置的理论基础之后,指出前置程序的意义。接着论述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前提,分别依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以及《证券法》分析我国法对该问题的规定。此外,该章指出,在制度构建中,如何平衡股东权利救济与保护公司独立人格、独立经营判断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全文讨论的核心问题。第二章论述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主体,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个部分。在“申请人”部分,首先在理论上进行分析,指出申请人适格问题的实质为股东诉权的来源,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人在范围、持股时间要求、持股比例要求等方面做出分析与反思。在论述过程中将美国日本的立法融入其中,并插入了对一些相关的具体问题的看法。在“被申请人”部分,首先在理论上指出其代表公司的有效性与正当性是考虑的核心,接着分析美国与日本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立法进行分析和反思,并分别从法律解释与法律移植的角度对特定问题进行思考。第三章内容包括前置程序的实施、豁免与结果三个方面。在实施问题上着重论述前置程序申请的内容、形式与期限。在豁免问题上,首先论述豁免制度的价值,接着分析美日立法状况,以“情况紧急”与“申请无益”两个角度对豁免制度进行阐释,更进一步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相应建议。在前置程序的结果问题上,首先列举了结果的不同类型,然后重点论述公司拒绝起诉决定的效力,通过对美国与日本立法例的分析,并结合实践状况,对我国法的做法进行评价。最后为结论部分,总结概括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