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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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上的革新向来会引起国际社会的新变革,核能技术也不例外。核能事业的发展,已是世界各国新一轮竞争的关键。这一点,仅从我国现阶段核能事业如火如荼的发展状况上,就可见一斑。核能作为一种环保、利用率较高的能源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高度重视。我国更是拟定了“核电领域的战略目标,要求到2020年,该领域装机容量应不低于5800万千瓦,并确保发电占比达到4%”(1)这一战略目标。核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新的能源选择,优势颇多。但是,作为一种放射性极强的能源产生方式,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人类的人身、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甚至是毁灭性的。跨界核损害行为,除具备核损害行为的共性特征外,还面临着跨界核损害管辖权冲突、求偿难等问题。现行的侵权法和环境法无法直接适用于核损害行为,更无法解决核运营商无力承担巨额赔偿与保护核受害者利益这二者的冲突。因此,研究现行的跨界核损害赔偿制度,分析其存在的优势和不足,进而比较分析我国的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跨界核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四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核损害的相关知识,进而结合核损害的特征,总结出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第二章为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着重从民事及国家这两个层面,来论述跨界核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本章中,跨界核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以现有的国际公约为核心,集中研究核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跨界核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则从传统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个角度出发,对其国家责任进行研究。第三章为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评价及完善。本章以上一章的研究内容为基础,重点论述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优势及不足,并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第四章为我国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本章对我国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研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现有的侵权法、环境法以及国务院针对核能作出的两个批复(分别颁布于1986年和2007年)。最后,联系到上述赔偿责任之特点及世界趋势,针对我国相应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几点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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