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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是一种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的制度安排。沙漠化地区耕地生态补偿的主要作用对象是耕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该领域是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涉及责任主体数量大的沙漠化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缺失是沙漠化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解决沙漠化地区耕地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因此,本研究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首先,对国内外生态补偿领域的研究成果和进展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提出了通过生态工程建设实现生态补偿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耕地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的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偿渠道的创建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其次,利用ARCGIS9.2从奈曼旗的DEM数据中提取高程、坡度与坡向信息,并结合地貌与土壤类型,对奈曼旗的土地进行耕地适宜性评价。通过此评价将分出高度适宜、一般适宜、临界适宜和不适宜等四个不同的耕地适宜区域,此分类结果将成为确定耕地生态补偿范围的可靠依据。第三,耕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估算是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基础。因此,本文以耕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利用当量因子法对沙漠化地区耕地生态系统服务进行价值估算。耕地生态系统服务具有双重性,即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本研究中,耕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环境污染功能。奈曼旗2009年耕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为14.31亿元,其中耕地生态服务价值14.92亿元、社会保障经济价值0.07亿元和耕地生态环境污染价值为-0.68亿元。最后,在上述的基础上,构想了沙漠化地区耕地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沙漠化地区耕地生态补偿机制就是指确定其定义、补偿利益相关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途径,并对补偿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生态补偿效益长期有效的全过程。本研究中制定耕地生态补偿机制时,先提出耕地生态补偿的原则,根据此原则确定了耕地生态补偿的受偿者与补偿者,并确定了耕地生态补偿标准,即沙漠化地区耕地生态补偿标准最高达每公顷17099.4元,最低不能低于每公顷658.26元。而且,耕地的不同适宜区补偿方式也不同。最终制定了长期有效的耕地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