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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的迅猛发展,给人工智能产业带来了巨大变革。如今,人工智能介入文学艺术领域已成为事实。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某种程度上模拟了人脑的思维过程,从形式、风格到波动的意识轨迹,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对人类作品的外观形式都给予了精确的再现。现实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相区分。著作权法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交流与传播,由于人工智能不属于法律伦理上的“人”,这意味着人工智能创作物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其权利也得不到保护。由此引发了相关问题,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在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之前,不能对其进行适当确认与保护,而且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尚不明确,目前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模式学界还存有较大争议,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鉴于此,论文首先对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进行介绍,界定研究对象“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内涵,以便于更好地对其进行分析,在肯定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探寻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其次从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身出发,分析其特性,结合相关理论进行探讨;再次对比分析国外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立法与探索,总结出可借鉴的相关经验;最后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在权利归属方面结合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特性,将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主体确定为投资人,保护模式上建议制定人工智能创作物专门保护条例,对满足作品除主体要件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从而鼓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