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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也影响到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完善,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现阶段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经济法应当借鉴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理论的先进经验,融合经济法本身的特性,严格按照经济法的体系要求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建构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 要充分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必须准确全面地理解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首先,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脉络分析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其次,区别了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指出经济法的责任是由独特责任和竞合责任组成;独立责任和独特责任是有区别的;经济法既有专属于自己的责任路径,又有和他人共享的责任路径。再次,通过对“否定说”的对话与商榷以及对“综合责任论”的反思和检讨,得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有两层含义:①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的客观存在性。②已经存在的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最后,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重点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的理由。纵向主要是从法律发展演化史、一般法学逻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社会基础等四个角度来论证经济法的客观存在性;横向主要从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经济法主体承责依据的来源、法律责任的实现路径等四个方面来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我国适应新形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的需要;是实现经济法自身调整机制重新设计的需要;是完善法治,更好的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执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