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以前,我国民法关于监护的制度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之中,其中主要包括了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目标的规则,而关于以成年人为目标的监护制度则尚未出台,只有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相关规定。此时,国外诸多国家不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或者是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都已经日臻完善,由此,我国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制定与出台的呼声也日益强烈。《民法总则》中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迈入了新的阶段。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只是刚刚形成,规定过于原则性和抽象性,在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意定监护的具体实施方法、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因此,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势在必行,我国可以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具体的性质、实施方法和监护制度等方面加强设计,构建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文在结合国外法律中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对本制度的概念作出总结,并基于其产生和发展背景,以及与其他制度的比较明确本制度,填补我国《民法总则》中法条规定过于宽泛和抽象不足。目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国际社会相比存在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以及观念滞后的现状。并且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主要存在缺乏定监护的具体规定、被监护人的确认标准存在争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未加以明定、意定监护人选任标准不明确、缺乏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对比域外国家如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立法,认为应当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明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确定成年意定监护的适用规则,在对成年意定监护的法律属性中形式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后,将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确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确定以公力监督与私力监督并行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使得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事前预防和时候救济的前后双保险的初始框架。在符合当前社会主流人权理念的同时体现对当事人“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