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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信力作为物权法上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理解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的功能,对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阐述登记公信力的一些基本理论以及登记公信力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在物权交易中的作用,来充分揭示了登记公信力对善意第三人之保护问题。本篇论文有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单回顾了登记公信力的渊源,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登记公信力的概念和内涵,并分析了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价值。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认为外观理论和物权与债权的两元分离是登记公信力的理论依据,完善的登记制度是登记公信力存在的现实基础,进而该部分对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效力模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察,认为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之下并不承认登记具有公信力,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之下登记具备公信力,从而得出自己的观点,应该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第三部分在肯定登记具有公信力的前提之下,主要考察了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构成要件,认为第三人在物权变动中要受到登记公信力保护,必须具备五大要件。第四部分主要考察了第三人根据登记公信力保护所取得权利的权利性质,并具体论述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关联性,并对善意取得制度一体性构造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