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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准入方式有“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区分,各自对应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即“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当市场需要加强政府管控力度时,通常会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调控市场主体对于市场的进入,而当市场需要加大开放力度时,多会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放松市场主体在进入阶段的管控,以减少行政审批,激发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推动了近三十年经济的发展,但是如何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势头,为今后的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动力,突破发展瓶颈是眼下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此时,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加强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增强国际投资领域的竞争力,在扩大内需的同时吸引外资进入,是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有力措施。对于市场主体,可以分为国内一般市场主体和外国投资者两个类别。改革市场准入方式,同样包括对国内一般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以及对于外资主体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面对外国投资主体,目前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整体趋势是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大前提下,分别按照“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划分,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最大限度的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的经济,同时也是对本国一般市场主体竞争力的激发,以促进市场自身释放出最大程度的潜力,保持市场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态势。市场准入方式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过度,意味着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控制在正面的“权力清单”之内,这不仅是对于市场准入方式的一次变革,更是对于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方式的重要转变。如何严格控制政府公权力,限定并规范行政审批的运用,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必须从法律基础到制度建设再到实践落实环环相扣,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保证政府这双看不见的手既不能限制市场的自主性,也不能完全放任不加以规制,如何在“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博弈中找到平衡点,是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也是本文的初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