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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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作为独立罪名予以确认,在1996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叙明罪状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进一步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界定,使之作为规制合同犯罪行为的独立刑法条文而沿用至今。设立合同诈骗罪,是应对当时突出社会问题的法律举措,其目的便是打击大量猖獗存在的合同诈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的研究尚未充分、我国合同诈骗罪立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该罪也成为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实务难点之一。鉴于上述情况,笔者综合梳理现有的各种法学理论与观点,通过比较分析、实证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围绕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具体难点,进行了初步的一些探讨,希望可以进一步指导刑事司法的实践应用。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约三万字。主要内容如下: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该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结合我国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刑法典具体规定和学者理论研究的观点,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涉及合同诈骗罪作为独立罪名存在的合理性探讨;第二,概述我国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界定。主要是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内涵与外延的探讨,内涵关系到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本质属性的认定,外延则关涉合同的性质或形式。三、合同诈骗罪之客观方面认定,从时间要素、手段要素、对方当事人要素以及结果要素来研究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四、合同诈骗罪之主观方面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属于典型的目的犯,其成立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上述即为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特征。但是,该罪的犯罪故意是否仅包括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界还存在一定争议。另外,对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问题,刑法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笔者将通过分析当前理论界流行的若干判定方法,阐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五、合同诈骗罪之犯罪对象研究。此部分笔者将着重探讨不动产、无形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以及违禁品是否属于该罪的对象。六、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分。该部分内容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展开:一是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二是合同诈骗罪和合同违约责任之间的重叠;三是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刑事司法取舍。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诈骗的客观方面与“合同违约”行为完全相同,故无法通过“以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的刑事司法推定来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并进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刑法有必要做出适当的谦抑。该部分将论述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客观行为的重合领域,并从民事违约责任体系救济原理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期作出理解释,建立完整的逻辑体系。七、结论。通过本文的研究与阐述,笔者试图探讨司法实务中认定合同诈骗罪涉及的诸多疑点、难点,分析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难以区分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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