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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监督程序化是指以程序理念为指导,对刑事检察监督进行改造,使刑事检察监督在立法的保障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展开,它既可以指向对刑事检察监督进行改造的过程,也可以指向程序化改造完毕后的样态。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司法机关,其侦查、起诉等行为应当具有司法性特征,尤其是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涉及对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为的审查乃至处分,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以法定的司法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换言之,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遗憾的是,由于对程序概念的误读和程序理念的淡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刑事检察监督程序在立法上存在简约、欠缺等不足,在设计上存在权力配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弊端。刑事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诸多不足,严重制约了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督效果始终难如人意。更糟糕的是,现行的刑事检察监督体现出鲜明的行政化特征,与检察监督的司法性要求相去甚远,使检察监督进退维谷,客观上要求对刑事检察监督进行程序化改造。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化基于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身份展开,以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为根本目的,从监督理念、立法规范、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三个主要方面对检察监督进行改造,使其以程序正义理念为指导,具体、明确的立法规范为依据,合理、完善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为保障,成为名副其实的“司法机关”。随着程序主义理念的蓬勃兴起,程序建设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化改造是刑事程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惟如此,程序化还能够证成检察监督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并保障检察监督效能的实现。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多元化的监督职能中,唯有按照刑事检察监督程序理念的要求,对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职能进行合理的改造,才能使刑事检察监督在整体上具有程序性,最终实现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化。侦查监督的程序化,需要优化检警之间的关系,建立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审前程序构造,完善侦查监督程序,实现立案监督的程序化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诉讼化;审判监督的程序化,需要阐明一元分工体制下审判监督的“相对合理性”,调适检法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强化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执行监督的程序化,要求在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基础上,以刑罚变更执行为监督重点,对执行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当然,无论是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还是执行监督的程序化,都离不开完善的立法保障,监督的规范化是监督程序化的前提。在监督运行机制的重构包括权力的配置过程中,应当始终以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为准则,使检察监督的各项权能在程序的轨道内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