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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摄证据是科技发展在现代诉讼中的反映。本文关注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此过程进行录摄所形成的私自录摄证据。私自路上证据具有两方面特征:首先,证据产生于纠纷发生后,系当事人就纠纷进行的私下协商过程中所录制的一方当事人所作之陈述;其次,证据所记录的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涉及当事人一方对事实的承认或妥协。目前,就司法实践而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对此类证据的可采性持有包容态度,即原则上均予以采纳,少数特定情形才予以排除。本文认为,法院对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处理,虽然在合法性角度尚能自圆其说,但从正当性角度却值得反思。此外,从证据价值的视角出发,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也遭遇一定的难题,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若不予以解决或者加以平衡,甚至会动摇社会交往的基础。本文通过对私自录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规范化的指引或启示,亦希冀实践和理论届能够对此问题予以更多重视与研究。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包括绪论和四个章节,内容简述如下;绪论主要通过引入案例提出问题,进而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对国内外关于私自录摄证据的研究观点的简要阐述,其中重点阐释我国学者的相关论述以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第一章为私自录摄证据的司法政策变迁。本章从司法政策变迁的角度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表述进行梳理,指出了在制度变迁之下隐藏的司法理念的摇摆与纠葛。第二章为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价值冲突。本章分析了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在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价值基础,对其可采性的价值冲突表现进行较深层次的探讨与论述。第三章为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研究。本章承接第二章对私自录摄证据正面价值的讨论,指出其对于民事诉讼的不利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司法困境的具体表现。第四章是关于私自录摄证据的可采性应当如何把握进行的探索。本章以“调解或和解中的妥协不得作为诉讼中的不利证据”为切入点,在理论基础和价值指向的角度上与私自录摄证据进行对比审视,最终提出以“原则上否定可采性、例外情形认可可采性”作为判断私自录摄证据可采性判断的前置规则,并辅之以法官心证的公开作为对其可采性判断的后置规范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