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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政府的逐渐放权、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以及后续可能的深层次改革,我国的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势必更加自由地流动,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必定得到更加深入且活跃的发展。商业秘密由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就会水涨船高,而同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才高速流动也将是大势所趋。商业秘密历来是企业的秘密武器,用来维护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支配地位。然而,从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例总结得知,人才流动是其罪魁祸首。为了避免对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保障市场竞争之公平,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竞业禁止的方式来维护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不过,竞业禁止局限了宪法赋予雇员的劳动和择业自由的权利,而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这需要我们能够正确的掌握竞业禁止的真实涵义。我国的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禁止的规定也存在差别,两者之间的冲突与效力问题需要得到清晰的解决。而且这些差别正好是竞业禁止中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的典型代表,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具有代表意义。其次,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也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需要进行更合理的完善。本文为解决以上问题,在总结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试图通过比较的方法展现自己的思考成果。本文正文的四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通过比较的方法对竞业禁止的含义进行分析,分别从其广义、严格含义,以及与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比较来阐明竞业禁止的确切含义。并且对竞业禁止的正当性进行探析,主要是从其重要性及理论背景方面着手;第二部分通过简单的案例说明竞业禁止的竞合与冲突,再通过对我国的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法条规定的简略描述,为本部分下面的比较做好铺垫,也为下文的分析和立法建议打好基础;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案例的总结来分析我国的竞业禁止现状及缺陷;最后一部分首先提出竞业禁止制度标准的建立,然后笔者发表自己的立法建议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是比较下的建议,从两者相互借鉴的角度启发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