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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最早见于1998年美国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其主要是规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域外各国的“通知—移除”规则只扩展适用至商标领域,并未延伸适用于专利领域。我国引入该规则后,通过立法令其法律位阶上升、适用范围扩张。2015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尝试引入“通知—移除”规则,但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实质上否定对该规则的引入,前后立法矛盾态度突显专利领域引入“通知—移除”规则的困境。企业在实践中已构建起以“通知—移除”规则为核心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援用“通知—移除”规则审理网络专利侵权案件,形成相对稳定的审理思路;专利领域引入“通知—移除”规则体现了人格正义层面的主体平等,分配正义层面的利益平衡,符合汉德公式、波斯纳定理中蕴含的效率价值,尊重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保护权利人权益优位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价值取向。网络专利侵权模式具有特殊性,专利权利客体的专业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状态的不稳定性,使得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难以对专利侵权进行判定,专利领域盲目引入“通知—移除”规则导致“通知—移除”规则的滥用,同时消解诉前禁令制度功能。在法律规定、企业实践、司法审判经验基础上,构建专利领域的“通知—移除”规则,要坚持粗细兼顾原则,注意吸收企业智慧;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明确适格通知的构成要件,错误通知、恶意通知的要承担责任;对于通知与反通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排除明显不合格的情形,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采取多元化的必要措施;明确反通知的构成要件;另外,要建立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信用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