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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作为一种以私法调整土地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长期以来很少有其存在的空间。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八十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也只是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统一调整有关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关系,现行民法中并不存在地役权的概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财产法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一部新的《物权法》制定已列入立法规划。地役权制度作为法制史上一个不可或缺的土地利用制度亦再次被世人所瞩目,我国新的《物权法》是否需要规定地役权制度?我国地役权制度到底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地役权和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到底有什么区别?一时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学者纷纷发表文章进行探讨。本文试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分析地役权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各国地役权制度立法模式的考察,论述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和立法模式,并且结合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地役权的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求对我国地役权制度立法有所裨益。本论文共分三部分,其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简述如下。 第一部分,地役权的基本理论分析。首先对地役权的概念内涵、性质、特征、分类等一般性问题进行了阐述,然后对地役权与相关权利的联系与区别之处进行了比较分析,诸如地役权与所有权,地役权与人役权,地役权与地上权这些相关、相近权利之间的关联异同。本部分重点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了相邻关系(相邻权)的概念和性质,并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规范的目的、制度的内容、权利的性质、产生的原因、调整的功能、有偿无偿、法律救济等方面存在的相同和不同之处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 第二部分,我国地役权制度立法价值和立法模式选择。首先对近现代各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考察,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罗马法中的起源,到法国法的地役权模式、德国法的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并存模式及英美法系私人妨害原则与土地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