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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我国关于涤除权制度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很多国内学者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是否属于涤除权制度的规定有分歧。事实上,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十分隐晦,在我国担保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虽然也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但此次法律的出台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国内许多学者在进行多方对比和研究之后指出了理论界对于涤除权制度的误读,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并不是我国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涤除权制度,而是替代清偿制度。虽然涤除权制度与替代清偿制度从法律效果上来看都是消除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但是从具体的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涤除权制度从其概念到具体的行使条件都有其独特的制度构造,并不同于替代清偿制度,替代清偿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消除主债务为目的从而间接的产生消除抵押权效果的制度,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对于两者的区别,笔者在正文中会详细地予以阐述,以期能正确的对两种制度做出清晰的划分,厘清学界存在的误区。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体系中并没有关于涤除权制度的规定,但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对于涤除权制度已经制定了多种立法模式。我国在规定抵押物转让制度的问题上尚存在缺陷,虽然关于抵押物转让相关制度的规定有替代清偿制度、代价清偿制度以及价金代位制度等多种制度设计,但是这些制度在现实运行中仍存在很多不可避免的缺陷,无法在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抵押物的买受人三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违背了现行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涤除权制度的设计则充分考虑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抵押物的买受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偏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同时也赋予了处于劣势地位的抵押物买受人以一定的对抗性权利,使其不至于在抵押物转让这一法律关系中处于过于被动的状态。这一制度设计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正公平原则的理念,较为巧妙地填补了抵押物转让制度存在的漏洞,缓和了三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鉴于涤除权制度的优势以及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现实中有关抵押物转让的实际案例,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地、有选择性地引入涤除权制度,以完善我国的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相关制度,充分地借鉴该制度的优势,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形设计出最佳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